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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条款效力认定及类型化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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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包税条款的效力认定和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较多争议,前者主要表现为对包税条款是否有效存在认识分歧,以及判断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标准不一;后者主要表现为对含有包税条款的交易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存在不同做法。依照税收法定主义和法解释规则,合同效力争议中,包税条款不应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而在合同撤销争议中,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应严守“主客观要件说”,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可引入“相对人过错”作为重要判断因素。为了客观确定计税依据,应根据包税条款形式的不同,将包税条款划分为价税合一型、具体约定型和概括涵盖型3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包税条款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产生不同的法律适用效果。
作者 李文伟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21年第1期91-112,共22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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