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功能,也是抵扣消费税的法定凭证。《刑法》第205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该罪中“抵扣税款”的税种属性,实务及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也很少。该问题缘起于近年石化行业变票交易偷、逃消费税的系列案件,而各地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部分司法机关认为,石化企业用变更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消费税税款,造成消费税税款损失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笔者认为,基于增值税的发展沿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目的及刑法基本原则等因素,不应对《刑法》第205条作扩大解释。该条所指“抵扣税款”仅针对增值税税款,而对于石化企业变票交易偷逃以及抵扣消费税的行为应以逃税罪评价。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21年第1期73-90,共18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