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纳税担保作为纳税争议救济的前置程序,将出口退税的应退税款作为纳税担保以保证税收的安全,在理论上具有合法性、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即便纳税人已经用出口退税向银行申请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税务机关仍可以将该批次的应退税款作为纳税担保。一方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税务机关暂缓对企业退税的情况,如果能将应退税款作为担保物,企业将大大减轻“清税前置”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是出口企业普遍的融资方式,如果该贷款业务无法对抗税务机关的优先权,将对银行业务产生巨大风险。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21年第1期44-55,共12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