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不同的政教分离模式,政府与宗教之间的财政关系也有所不同。税收优惠可以视为一种间接财政支出,但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问题并不必然会涉及国家政教分离模式的探讨。有关宗教组织的免税问题应当从税收公平框架下进行探讨,以及在违反税收公平时应当通过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宗教组织免税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宗教组织本身与其他非营利组织在设立目的、经济活动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别。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正当性已有多种理论加以论述,但这些理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宗教组织。宗教寺庙房产免征房产税的正当性问题,要从宗教寺庙本身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着手,不具有公共属性的房产仍然免征房产税要通过比例原则进行审查。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9年第2期194-208,共15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