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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存权保障的增值税起征点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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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起征点经过历次调整,适用范围不再限于个人,不分行业区域统一规定销售额,逐步偏离其生存权保障的基本价值,成为普通的减免税工具。在深化增值税改革之际,需要认真审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设置中的问题,全面总结分析,规范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回归生存权保障的基本价值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详言之,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个人,不应扩大到公司制企业。起征点应分行业分地域确定幅度。应按照基本生活支出标准和利润率科学确定起征额大小,并通过基准数规则来有效解决临界点税负悬殊问题。对个人综合设置起征点,同一个人只应享受一个起征点,同一经营者只应享受一个起征点,对于没有纳税人能力的个人,不仅免征增值税,应同时免征其他税费。此外,应明确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权,使免税效果得以真正实现。
作者 付江峰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9年第2期166-178,共13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柴今.《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激活宁夏民营经济》[N].《经济日报》,2003年11月4日.
  • 2.《国务院新闻办税务新闻发布会答问全文》[EB/OL].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4年1月29日.
  • 3[英]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诺布斯.《税收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共引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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