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桑某转让房产涉税案"争议中,首先应认识到销房与购房是一对对偶关系,税法上承认销售房屋的纳税时间为销售合同签订时,也应认可购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效力。尽管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税法意义上的购房时间",但其与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相冲突,不能以纳税人未按照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缴税,否认纳税人的实际购房时间。此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利益保护应基于税法的规定而不是其他,应加大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梳理与清理。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对涉税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出司法审查,纳税人应当就相关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以助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化。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9年第1期166-176,共11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