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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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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了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保留了“依法应予保护、应予考虑”的例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相对人资格论、不利影响论、代位权论、保护规范理论都不能有效地判断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债权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应当立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注意义务,普通债权由于其相对性无法约束行政机关,而绝对性债权则可以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绝对性债权负有注意义务。将债权是否具备绝对性作为债权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既符合体系解释,也有利于法院准确把握。通过民法上“债权物权化”的研究,绝对性债权可以类型化为担保物权、权利质权、登记后的债权以及租赁权。
作者 曹国龙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3年第1期250-271,共22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江苏省科研实践创新计划“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SJCX22-149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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