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缺乏证明借贷合意成立的直接证据,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理和证据调查常陷入困境。为统一裁判尺度而出台并修改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 7条,并没有起到统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效果,反而加大了审理难度,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问题的症结在于: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对“抗辩”“附理由否认”概念的曲解,导致适用现有证明责任理论出现偏差。本文在对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本进行分析,厘清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抗辩与附理由否认的同时,阐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应有之义。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2年第2期238-254,共17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