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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推定规范的诉讼法解释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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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推定规范通常不以典型面目示人,常涉及“证据”“证明”等语,不易识别,反而易与证明责任倒置规范等混淆,须借助推定理论构建一般性识别路径。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推定规范具备“前提事实→结论事实”的外观构造,其中结论事实应为要件事实,并且推定规范的法律效果应是赋予对方当事人反驳权,而非倒置证明责任。由此,《民法典》推定规范的一般性识别路径为:首先考察条文中有无典型语词;其次通过解释判断该条文是否认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最后判断该条文能否与其他条文结合构成要件事实。其中,第二步的解释因《民法典》条文表述暧昧,致使推定规范与证明责任倒置规范的区分、推定究系可反驳或可推翻疑窦丛生,须引入《新证据规定》(2)方可令理论融贯。《新证据规定》确立了一般性推定规范,明定对方当事人反驳推定即为已足,无须推翻,且该规范在推定规范体系中具有“宪法性”地位,具体推定规范之解释应以之为据,至此,《民法典》推定规范的解释困境始克化解。
作者 曹星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2年第2期4-32,共29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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