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期金给付制度在实体法上的明确及适用混乱,要求诉讼法给予回应,即确定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定期金给付判决具有未来预测性及既判力的脆弱性的特征,这两种特性分别决定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后诉)与定期金给付诉讼(前诉)的诉讼标的同一,都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就前后诉关系而言:其一,应采“衡平说”,即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是对前诉既判力遮断效之突破;其二,前诉判决对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决定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后诉)启动条件的特殊性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在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建立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同时对其启动条件与适用范围作出严格限制,从而实现当事人程序保障与法的安定性价值的统一与平衡。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2年第1期259-279,共21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2022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法典视野下违约金酌减规则的程序研究”(项目编号:CYS22284)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项目“既判力视角下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研究”(项目编号:FXY202204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