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海量待证事实类型案件所面临的调查取证难、诉讼效率低及事实认定不准确等一系列难题,以"综合认定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刑事证明方法得到了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的认可。"综合认定法"并不强求全部待证事实均要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能相互印证的证据存在,而是强调在一定的客观证据基础上的综合性评判。"综合认定法"并非对印证证明的颠覆,也不属于刑事推定的一种。从刑事证明的原理出发,"综合认定法"应以间接证据定案为主要进路,适当重视"辅助证据"的使用,最终以"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来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正当性。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0年第2期301-318,共18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