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案件管理与执行救济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民事执行制度。独立性在于两个制度应界限明确,各自按照规律发展。关联性在于两个制度具有功能的相似性,及执行救济客观影响了执行案件管理的发展,并有代替执行案件管理的倾向。执行救济因本身具有滞后性、效率低等问题,并不能代替执行案件管理。执行案件管理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应确定合理的管理范围,明确与执行救济之间的界限,完善配合和制约机制。民事强制执行法在完善执行救济体系的同时,应明确上级执行机构可以对下级执行案件进行管理,为建立执行案件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基础。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0年第2期13-27,共15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