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法律规范已经隐含了立法者的抽象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但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滞后以及具体案件事实的千姿百态,法官在个案裁判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具体的价值评判与利益衡量,以探求、实现法律的最佳意旨。"法条分析·价值评判·利益衡量"裁判方法,通过为裁判活动设定"底线"、"目标"和"落点",为裁判活动建立了具体的思维框架。在具体运用上,法官需要在法条分析底线之上、价值评判追求目标之下,进行多层面、多角度的利益衡量,培养历史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的能力和习惯,最终确定法槌的落点,获得案件的妥当结论,实现案件办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0年第2期5-12,共8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