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上诉权是被告人当然享有的救济权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一审获得从宽处罚后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以失去从宽基础且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这种"反制性抗诉"将上诉权与抗诉权互相对立,存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不足的问题。应当从三个方面解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上抗矛盾":二审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上诉审查功能,严格审查全案事实与证据,针对不同的上诉情形作出区别处理,适当缩短二审程序,打消被告人的投机心理,兼顾上诉审程序的多元价值和功能: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义务,避免过度当事人化,容忍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辩护律师应当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防范被追诉人自利偏差的风险,从源头降低认罪认罚后的上诉率。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0年第1期237-251,共15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研究”(项目编号:GJ2019C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