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人民法院设立审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以来,由于职务设置的权宜性、职责界定的模糊性以及选任程序的不确定性等原因,产生了专委不专、职能虚化、考核缺失等一系列弊端,进而影响了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为进一步适应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应当加强专职委员履职保障,明确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功能角色、职责权限;同时,还应建立与员额制改革相契合的专职委员选任制度,拓宽遴选范围、扩大配备比例、限制行政兼职,最终建立以专职委员为主导的审委会工作运行机制。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0年第1期173-186,共14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9年青年专项课题“当代中国治理型司法的兴起与变迁”(项目编号:ZGFL2019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