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英美两国,与党派性专家相比,法院任命专家的优势是其中立性。就该两国而言,典型的法院任命专家共有五种:英国高等法院家事分庭中的专家、英国海事法院中的技术陪审员、英国专利法院中的技术陪审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的"法院专家",及美国的专家型司法辅助官。除上述法定法院专家外,根据该两国的司法传统,普通法上也存在着法院在民刑案件中任命自己专家的权力。英美家事法庭对法院专家的任命及运用体现出一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英国的技术陪审员具有准司法的诉讼地位。尽管其身份信息及报告内容应向案件当事人开示,但由于其既不出庭以言词形式作证,也不接受交叉询问,因此,其存在着违背对抗制诉讼模式及篡夺司法裁判权的危险。在英美两国的司法实践中,各种法院任命专家长期遭受"冷遇"且一直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案件代理律师对法院任命的专家无法做有效控制。申言之,法院任命的专家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继续运转及维持存在着根本冲突。只要英、美两国的对抗制不发生质变,则不但该两国的党派性专家证人不会消失,且该两国的法院不可能在民事审判中普遍采用法院任命的专家。从现状看,情况恰恰相反。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0年第1期51-78,共28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