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理论上,行政行为对司法裁判的拘束力有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之分。行政行为对司法裁判的形式拘束力具有行政程序性、形式性和相对性,而行政行为对司法裁判的实质拘束力则具有司法程序性、实质性和绝对性。在实践上,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以行政行为的"形式拘束力"等同于"实质拘束力"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案件质量及危害司法公正的"隐形杀手"。行政行为对司法裁判拘束力问题的本质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性质及二者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正本清源,消除模糊乃至错误的认识;从实践上发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乃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9年第2期146-164,共19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2019年原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之反思、批判与重构”(项目编号:19FFXB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