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当事人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商评委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诉讼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因受到行政诉讼制度设置的诸多限制.不但不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而且低效,最终导致"循环诉讼",造成行政、司法资源巨大浪费。为有效解决商标纠纷,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安全,节约公共资源,应当解决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模式存在的问题。针对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弊端.通过考察域外商标授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诉讼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9年第1期304-331,共28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