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具有"基于法律"的特性,以不突破法律限定的框架和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原则,其指向的是司法柔性的、实质正义的一面。因此,调解呈现出生产"模糊的法律产品"从而"熨平法律的皱折"之行动逻辑,并且在生成上有赖于主持调解的法官所拥有的"司法的默会知识"。究其本质,调解笼罩在"法律的光影"之中,其注重国家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事实之间的沟通关系,乃是一种法院、纠纷当事人共同建构出一个半自主社会领域的合作型司法。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9年第1期59-81,共23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