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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与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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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在旧社会里,梅毒给人民带来的痛苦是难以形容的,由于反动政府的统治及腐朽的社会制度,不仅造成梅毒的发生,而且广泛蔓延。根据解放前我国各城市的调查,梅毒在我国的发生率约为5—10%,有的地区可能更高。1937年李洪回氏在北京市某区的调查,产前检查的孕妇有梅毒感染者占3%。虽然梅毒在我国孕妇中的发生率尚无全面精确的统计,但仅此数亦甚惊人。孕妇受梅毒感染,不仅损害个人健康,而整个家族均受其害。但是在我国解放以后,由于人民新中国成立,社会制度的改革,取消娼妓,人民道德品质的提高;医院、卫生院,以及性病防治机构的普遍设立,对于防治梅毒和消灭梅毒已创立了有利的条件。几年来,人民政府大力开展防治的结果,梅毒的发生率显著降低。
作者 刘春林
出处 《山东医药》 CAS 1958年第2期48-50,共3页 Shandong Medical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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