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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墨法二家功利主义的音乐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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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墨家、法家的音乐观念其实存在内在相似性,二家都选择从功利主义角度来评价音乐。所谓“利”,主要指现实功利,是墨子出于小生产者角度对物质生产的强调及如何分配物质生产成果的设想。在他看来,音乐等精神享受活动不能产生物质利益回报,反倒会消耗百姓辛苦耕耘而获得的物质成果,也就必然不利于国家物质财富的积累和人民生计的改善,必须加以禁绝。商鞅也从功利主义出发,否定音乐能给予人审美享受与教化效果,要求音乐只能歌功颂德、为国君服务,也否定包括儒家乐教在内诸多音乐活动,试图剥夺人们的精神需要,欲将人作为承担耕战任务的“机器”,体现出鲜明的“愚民”色彩。韩非认为,治国要“必因人之情”,而人最根本之情便是求利,礼乐教化对人情感的“文饰”并未涉及到利益层面,也就没能触及到人求利的“真情”,对改变此本性根本无用。由于他们将人的物质欲望等低级诉求作为人的终极目的与本质,未能全面认识人,故其音乐观念无法被人接受。
作者 张小雨
出处 《山东艺术》 2024年第3期36-43,共8页 Shandong & Art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儒家思想的当代诠释”(项目编号:20JZDW0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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