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显失公平制度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和校正。显失公平制度虽然以客观上给付间的显著失衡为直接规制对象,但其根本目的在于避免对磋商弱势的利用,其并非等价交换理念的完全体现。显失公平制度构成抽象,其妥当适用仰赖解释论的发展。在解释过程中需要遵循弱者保护的价值指引,关注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借鉴比较法研究的有益经验,结合交易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衡量。在民法典体系中,应特别注意显失公平制度与意思瑕疵制度、合同调整机制的功能关联与相互分工,重视不公平条款的个别矫正功能。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87-192,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