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横亘于西方法哲学整个历史长河中。从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到“二战”纳粹战犯的审判,从斯多戈学派的自然法到复兴自然法,历代思想家们一直致力于法律与道德的理想事业。休谟关于“是”与“应当”关系的困惑,一直是法哲学家思考的核心主题。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拉兹、麦考密克等人的法律理论,皆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理论”。尽管现代法律实证主义内部在对待该主题时存在“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和“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之争,但基本理念是一致的。富勒对“分离理论”的批判,成就了其“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最终终结了“分离理论”,而以价值统一性的整体性理论登上西方法哲学的时代舞台。
出处
《师大法学》
2022年第1期167-194,共28页
ECN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