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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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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为了实现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用地、调控土地市场价格或者增加储备土地来源等政策目标,德国、法国、荷兰、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了政府对土地的优先购买权。[1]以德国为例,其《建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用6个条文详细规定了乡镇对土地的法定优先购买权。根据该法的规定,乡镇对建筑规划区内特定用途的土地、置换区内的土地、正式确定的重建区和城建开发区内的土地等七类被出卖的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对《住宅所有权法》上的权利和地上权的买卖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24条第1款、第2款)。
作者 戴孟勇
出处 《师大法学》 2019年第2期77-100,共24页 ECNU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制定中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体系性建构研究”(16BFX09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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