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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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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如果说行政法学上的契约长期是作为"继子"[1]或"私生子"[2]而存在的,事实行为的地位也就应当说是"收养手续有疑义的养子"。[3]事实行为一词虽然在制定法上得到采用,但判例上的用法未必与其相对应,而学说上的处理,即应称作事实行为论者,迄今为止离确立还为时尚早。
出处 《师大法学》 2019年第1期123-147,共25页 ECNU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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