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主流。由于其在灵活性、低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临时仲裁在许多情况下均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广泛认可。然而,我国现行法却对临时仲裁持否定态度,不承认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鉴于仲裁极强的私人性和国际性,围绕《纽约公约》建立的国际仲裁法律框架为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自由度。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方,我国也对其核心内容予以了接受和承认,因此我国现行法及司法实践中包含很多支持仲裁的制度。在此前提下,如果当事人希望在我国境内以临时仲裁为方式来解决纠纷,他们可以充分利用我国法律制度与《纽约公约》对接过程中确定的对于当事人有利的法律规则,通过在仲裁条款中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明确约定来达到这一目的。这种现象表明,包括我国在内的任何国家,根本不可能单方面完全禁止临时仲裁。这也意味着,从实际角度出发,我国并无必要和意义继续坚持对于临时仲裁的否定态度,而是应当修改相关法律并对其予以承认。
出处
《师大法学》
2019年第1期96-122,共27页
ECN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