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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考古学视角下的自由法运动全球史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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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起源于德奥青年犹太法学家群体的自由法运动从此前欧洲法学中吸取了许多资源,又传播到东亚、北美各地。其实,无论是自由法运动的支持者对法德理论渊源的理解,还是其他人对他们作品的理解,都充满了误解和曲解。作为一个词,"自由法"大致意味着法律的解释者同时应该考虑社会对法律的期待,从而也创造法律。隐藏在这个词背后的现实则是由法律的适用者决定何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并以此为根据掌握决定法律之定义与意义的权力。自由法运动先吸收了出现在德国的"斗争的法"命题与出现在法国的"多元的法"命题,却有意剥离了后者保守、反对共和的政治主张。当日本学者移植"自由法"理论时,又把惹尼的多元主张和自由法运动混为一谈,找到了突破继受于外国的法律制度、回归本土社会的可能。正在进行法典化的中国也有一批法学家在还没有稳定成文法体系的时候便经日本引入自由法学说,认为这是保持法律与生活事实一致的不二法门。其结果是国民党政府对司法的干预有了理论背书,法学也反之获得了附丽政治的机会。1933年,纳粹上台后,国家社会主义法学立刻使用自由法运动提供的现成话语,要求法律屈从于"民族的集体生活"。但是,当时并未接受自由法思想的法国同样因为维希政府的反犹立法而出现了反犹法学,可知其实是否有自由法并不会改变政治强力的逻辑。
作者 朱明哲
出处 《师大法学》 2018年第2期147-176,共30页 ECNU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法法律交流档案研究(1877-1958)”(17CFX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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