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序言(一)我作为助教的论文1982年我大学毕业,成为一名助手(即助教——译者注)。助手有义务于3年内完成一篇助手论文。于是我便写了一篇以所有权保留为中心,在买方破产时,信用动产的卖方拥有怎样权利的论文。在论文里,除了日本法,我还讨论了英国法和法国法。英国法在1976年的Romalpa事件判决[Aluminium Industrie Vaassen BV v Romalpa Aluminium Ltd.(1976)1 WLR 676]出现后,所有权保留之法理有了新的发展。我在介绍这一判决的同时进行了分析。Romalpa事件判决的事实部分如下:在X为卖方的有关铝箔的所有权保留之买卖中,买方Y在结清价款前破产了。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13,共13页
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17年日本银行学术研究振兴财团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