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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特别法上的优先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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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序言我国现行民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质权与抵押权,其中法定担保物权除了留置权外还有法定质权(第648条、第650条)、法定抵押权(第649条)。与此不同,依用民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与先取特权。先取特权是指,对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受偿的担保物权,先取特权并不伴随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但可通过拍卖标的物而受偿。
作者
金路伦(校)
机构地区
韩国警察大学法学院
延边大学法学院
韩国成均馆大学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共30页
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关键词
留置权
其他债权人
先取特权
法定抵押权
担保物权
受偿
民法规定
质权
分类号
D931.26 [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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