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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先取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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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一)先取特权的意义与种类日本民法中,根据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即"法定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295条以下,在本文中只用数字引用的是日本民法的条文)与先取特权(303条以下)。先取特权是关于标的财产"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即先取特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并属于不需要先取特权人占有标的财产的非占有担保。先取特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共20页 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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