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人权视角来看,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正逐步让位于私人属性,并体现出基本权利的特征。政府是利用个人信息最大的主体,而其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现有法律的概括授权并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现有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难以扩展至公域,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几乎不受监督和约束,而个人信息一旦受到侵犯则会影响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因此,有必要明确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基本权利地位,构建起以保障基本权利为目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规范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方式和范围,贯彻个人信息保障的人权理念。
出处
《人权研究(辑刊)》
2020年第1期65-77,共13页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任务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法论研究”(项目编号:18JD710062)
山东社科规划项目“司法语境中的法律原则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DFXZ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