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下,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在我国江、河、湖、海中,此类船舶数量众多、监管薄弱,并广泛存在违规从事捕捞、航运、娱乐、采矿等活动,对渔业资源保护、水上交通安全、水环境保护等造成威胁,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以检察机关督促整治“三无”船舶办案实践为例,浅析检察机关在大江大河治理中所应发挥的职能作用。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01期55-5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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