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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的线索移送与证据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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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以期助益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一、反向衔接的线索移送及处理(一)反向衔接的移送主体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01期35-37,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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