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方式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以及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侧重于对“事”的监督,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但不介入、不取代行政权运行,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本文拟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实践路径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01期31-32,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研究》(NJ2021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