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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行为方式应在“转移、转换”基础上进行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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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张某原系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8年至2020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单位公款900余万元,并存放于朋友银行账户。2021年张某离职到同学王某设立的某医疗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2021年9月至12月,张某以投资入股过账为由,联系公司财务人员提供公司控制的相关银行卡,由张某操作其朋友银行账户,分多次将800余万元赃款转入公司控制的账户,后安排财务人员转回本人账户。后张某原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张某担心自己贪污公款的事情暴露,遂告知其同学王某该800余万元的真实情况,明确说明系贪污所得,请王某想办法为其掩饰。
作者 吴文彬 蒲阳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01期169-17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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