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快速转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亦出现新的争议,定罪方面主要表现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审查处理层面则表现为罪轻与罪重、诉与不诉等争议。新形势提出了新挑战,解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明知”“毁坏”等出入罪标准,严格审查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和其他客观辅助性证据,立足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妥善处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01期153-15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