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司法实践中因不同环节、不同地域司法机关对危险作业罪的适用标准不一致,出现适用该罪名定罪量刑差异较大,同类罪名关系难以厘清等问题。对此,应明确危险作业三种行为类型的犯罪边界,立足客观性、重大性、紧迫性实质化认定“现实危险”,在现有刑法体系中区分关联犯罪,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细、更具可操作性的思路和指引。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S02期61-6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3年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实证视角下危险作业罪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