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3月15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由于是新型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笔者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毒品案件办理为切入点,通过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助益。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S01期52-5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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