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确立,将有效化解环境侵权双重属性下的困境,也将满足完全赔偿的私法与惩治不法的公法需求。但如何让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减少“移植后的排斥反应”,并在护航经济发展与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效用中达到平衡,需要进一步探索。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S01期49-51,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2年度江苏省淮安市法学会课题《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HFH2022B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