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DDoS等流量攻击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办案中存在因果关系证明难、经济损失认定不统一、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应结合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从网络的可用性层面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秉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区分要素,准确认定“因果关系”;兼顾商业秘密保护与有效打击犯罪,在全面取证的基础上,认定“用户数”应坚持客观判断、“直接经济损失”应具有确定性、“必要费用”应具有合理性;对于DDoS等流量攻击类案件同时构成多项罪名的,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S01期28-3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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