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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工作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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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刑、宣告缓刑、被决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执法改革的新举措,也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崭新任务。承担社区矫正任务的司法行政机关除了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外,还要帮助他们调适心理,摆脱思想包袱,增强适应社会、自主自信的生活和工作能力。在熟悉的生活氛围中接受矫正,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社会化。
作者 李静静
出处 《人民法治》 2019年第22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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