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混凝土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问题常有疑惑。最常见、矛盾最突出之处就是用人单位如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对劳动者进行"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往往自认为依据这两款规定可以辞退劳动者,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后,用人单位却被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出处
《商品混凝土》
2020年第4期20-20,19,共2页
Ready-Mixed Concre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