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宗教法人问题可以追溯至明治政府起草民法时期。虽然明治政府最终决定设立特别法,但宗教法人与民法法人的论争始终贯穿于宗教法人制度的确立期和改革期。日本设立宗教法人制度是为建立近代行政国家,将宗教团体纳入国家神道体制,服务侵略战争。占领期改革后日本保留了宗教法人制度,是因为盟军总司令部未能辨明民法法人与宗教法人的异同、不了解日本建设行政国家的意图。2006年日本进行公益法人制度改革,公益法人与宗教法人的规定逐步接近。
出处
《世界宗教文化》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5-31,共7页
The World Religious Cultures
基金
中山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占领期盟军对日本国家神道的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9wkpy5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