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1997年7月1日判决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51卷6号2452页一、案件经过(一)案件事实本案中的高尔夫球场由A公司于1973年开设,原告X(复数)通过与A公司签订会员资格合同成为高尔夫球场会员。根据合同约定,会员的具体权利为:(1)会员享有以优惠价格享受高尔夫套餐以及利用附属设施的权利;(2)对于预托金(2)的返还请求权;(3)将会员权利让与第三人的权利。1987年,A公司将该高尔夫球场转让给B公司,B公司继承A公司对于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992年,Y公司通过转让从B公司手中获得该高尔夫球场。
出处
《日本法研究》
2021年第1期83-96,共14页
Journal of Japanese Leg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