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都地判平成25年10月7日判时2208号74页大阪高判平成26年7月8日判时2232号34页一、引言2013年,在新大久保(东京都新宿区)和鹤桥(大阪市生野区)等地的在日朝鲜人聚居区发生的一系列仇恨言论街头宣传活动被媒体广泛报道。因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仇恨言论备受瞩目。仇恨言论和之前日本学界讨论的“一个人在公共厕所或者电线杆上使用歧视性语言乱写乱画”的行为不同,具有公然性、攻击性以及煽动性。
出处
《日本法研究》
2020年第1期85-102,共18页
Journal of Japanese Leg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