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所谓“集中清算”,有两层内涵:其一,是与“双边清算”相对应的概念,主要指在各类清算关系中,由特定主体(即CCP,Central Counterparty,也被称为“中央对手方”)介入证券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每个清算参与人与该特定主体(共同交收对手方)进行交收的清算方式,即“交易对手方的集中”;其二,即“净额结算”,主要指证券清算或结算机关以清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买入和卖出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以轧差得到的净额组织清算参与人进行交收的模式,即“结算项目的集中”。
出处
《日本法研究》
2020年第1期65-82,共18页
Journal of Japanese Leg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