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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下集中清算机构(CCPs)净额结算的法律构造浅析——兼论多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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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所谓“集中清算”,有两层内涵:其一,是与“双边清算”相对应的概念,主要指在各类清算关系中,由特定主体(即CCP,Central Counterparty,也被称为“中央对手方”)介入证券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每个清算参与人与该特定主体(共同交收对手方)进行交收的清算方式,即“交易对手方的集中”;其二,即“净额结算”,主要指证券清算或结算机关以清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买入和卖出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以轧差得到的净额组织清算参与人进行交收的模式,即“结算项目的集中”。
作者 姜骏
机构地区 早稻田大学
出处 《日本法研究》 2020年第1期65-82,共18页 Journal of Japanese Legal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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