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管产品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一种重要新型投资方式,资金规模巨大,如何对其课税亟待明确。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完成后,国家税务总局确立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等规则,但现有规定不仅有违资管行业实质法律属性,也无法实现增值税对各环节增值额中性征税的目标。加之从横向来看,会导致资管业和其他金融行业采用不同纳税模式,影响资管业长远良性发展。无论是基于经济利益的实质归属以投资者为纳税人,还是基于所有权归属认定管理人为纳税人,都存在诸多问题。唯有确立资管产品本身为增值税纳税人,才能解决金融创新领域对经济实质性原则的不确定性问题,实现增值税作为间接税的中性特征,使资管业处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基础理念下的实践,丰富我国金融领域增值税课税理论。
基金
上海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上海自贸区建设重要论述与上海自贸区税收营商环境优化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2020ZXA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