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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界定的逻辑演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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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流转的相关规则应与本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相适应。我国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该原则在债权让与中的体现即区分债权让与合同与债权让与(债权转移)。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要求权利变动需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在债权让与中即为通知。债权的核心权能是给付请求权,《合同法》第80条中"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导致的实际效果即债权未发生转移,通知是债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受让人依据债权让与的合同权利有权通知债务人,这在我国具备解释论上的可行性,同时回应了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交易模式激增的现实需求,顺应了债权让与的发展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债权人肆意毁约、一债数卖的倾向,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 扈艳 王湘淳
出处 《企业合规论丛》 2019年第1期60-74,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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