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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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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裁判要旨(一)说明义务来源于诚信原则,属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定附随义务。劳动者说明义务的范围应当是在满足合法性的基础上,与劳动合同履行具有必要性和关联性的信息。对于说明义务范围内的信息,劳动者应当主动履行如实说明义务。(二)劳动者未如实说明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只有未如实说明的信息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属于劳动者说明义务的范围,未如实说明导致用人单位作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是否核实劳动者提供的信息真实性不影响劳动者欺诈的认定。
出处 《企业合规论丛》 2018年第2期353-369,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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