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业歧视是对不同群体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在求职和从业阶段都可能存在就业歧视,这违反了宪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判断是否构成歧视,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差别待遇的正当抗辩理由。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措施需要加以完善,应当加强法院的作用,在侵权和劳动争议案件中均对是否存在就业歧视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可能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移送。此外应当对就业歧视的行为设置行政处罚,根据歧视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设定罚款的数值区间,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企业的支付能力裁量罚款数额,实现对就业的平等保护。
出处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年第7期85-86,共2页
Enterprise Reform and Management